明代四川的汉藏茶马贸易,主要集中在碉门、雅州地区。雅州碉门茶马司于洪武十九年设立,但该茶马司自设立初开始一直都无法为朝廷易得大批的良马,支出了大量茶叶而所易得的马匹均为不堪作战的马驼骡驹。加之,雅州地区在茶马司成立前,茶叶都由茶商按引纳税、自由贩卖。雅州碉门茶马司设立后,当地的茶叶全部被政府征收,不允许民间再买卖茶叶,这对当地各族人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导致官府课税亏损,因而官府对在碉门地区易马的兴趣日减。洪武二十二年,传统茶马比价被明朝廷强行压低了十余倍,明政府宣布“番商不愿者,听”。到洪武三十一年进一步允许民间茶马自由互市,任由民间商人与西番易马。到永乐七年碉门茶马司市马之后,己无茶马互市的官方记载。民间的商茶贸易取代了官营的茶马贸易。此外,明朝虽未在松潘地区设茶马司,但茶马司的职责偶尔会由当地卫所代行,只是数量很少。这一地区的汉藏茶马贸易主要存在于民间的自由交换活动中。
陕西的茶马贸易主要以秦州茶马司、挑州茶马司和河州茶马司为多,汉中和四川地区为这三州茶马司供应所需的易马茶叶。当时“诸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万斤。”西北汉藏茶马互市茶叶的百分之九十八为四川茶叶。因此,明朝廷特别规定四川夔州、保宁的茶叶属于“巴茶”,由陕西巡茶御史管理其茶课,调运陕西茶马司易马。四川茶盐都转运使则管理“巴茶”以外的川茶产区。明朝政府为了保证川茶的储藏和运输,于洪武三十年决定在四川修建成都、保宁、播州、重庆、四大茶仓,为西北和四川雅州、松潘等地集中供应川茶以备易马之用。
明初规定由政府调动军民夫役运输汉中和四川运往西宁、沮匕州、河州等茶马司的易马茶叶。宣德时期,由于四川茶叶大量的调往陕甘地区,大批的茶叶不利于储存,于是规定夔州、保宁的茶叶全部转运到保宁的茶仓进行存储,随时等待调往陕西换取马匹。后来又规定保宁茶仓的茶叶必须运往陕西的茶厂进行加工后才能进行易马。之后,为了减轻川茶运陕的运输负担规定茶叶运输事务由川陕当地各机构负责。但所需易马的茶叶数量依然供不应求,导致私茶开始盛行。
宣德中期在官方运输茶叶政策继续实行的同时,又实行“中盐支盐法”,也就是政府作为报酬给予商人盐引,鼓励民间的商人替官方从事茶叶运输,川茶由商人们运到陕西茶马司交货。“中盐支盐法”中川茶运陕的运输活动由商人承担,所运茶叶商人不能私自进行买卖。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在运输官茶的名义下,有许多茶商从事着茶叶的商贸走私活动。茶叶由他们运到陕西地区,但他们并不会把茶叶交给各地的茶马机构,转而自己拿去贩卖,严重影响了易马官茶的供给,并使得茶叶价格降低,当地的茶马贸易无法顺利地进行。直到正统元年朝廷将“中盐支盐法”废止,并且“令官运如故”。在正德年间朝廷又推出“纳马给茶法”,主要鼓励号召民间商人向朝廷缴纳马匹,朝廷作为补偿会向商人支付一些川茶,但由于中央政权不允许商人私自向茶叶需求量极大的藏区贩卖茶叶。所以前来纳马的商人很少,“纳马给茶法”未成气候就于正德七年被下令取消了“。
继“纳马给茶法”后,明朝开始根据不同时期藏民的需要推行一些相对灵活的政策,例如进行一些茶马以外的其他商品的互市贸易,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弘治三年,朝廷推出“招商中茶法”,由商人来承担茶叶的运输,商人帮官方每运一百斤茶叶官方抽取四十斤用于易马,剩余的茶叶听凭商人自己贩卖。“招商中茶法”的推行标志着民间的商人正式开始参与到茶马贸易活动中来,官方不再完全垄断对番族地区茶叶的供给。民间商人在茶马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茶马司在贸易中的地位逐渐降低,政府所需易马的茶叶数量开始出现不足。最终,“招商中茶法”于弘治十五年被政府下令停止。
在一定程度上,“招商中茶法”减少了官府直接运输茶叶的成本费用,该措施取消后,朝廷运输茶叶的负担又变得沉重起来,官方茶仓所储备的产业数量日益减少。后来杨一清整顿陕西茶马,复茶马旧制。“招商中茶法”也随之再次被恢复,但政府改变了官商提成比率,由原来的官商四六分成变成了五五分成,《明会要》中记载:“以半与商,令自卖,遂著为令永行焉。”官方茶仓所储茶叶量也得到了一定恢复,但民间商人贩卖茶叶价格相对较低,这就导致了良马都归私商所有,朝廷只能易得弩马,史载:“官、商皆得易马,而善马尽归于茶商矣”。从此,私商在明代汉藏茶马贸易中战胜了官商。